育婴师国家标准报考条件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五级/初级工:
(1)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 ①工作 1 年(含)以上。
(2)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学徒期满。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四级/中级工:
(1)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五级/初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 4 年(含)以上。
(2)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 6 年(含)以上。
(3)取得技工学校本专业 ② 或相关专业 ③ 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或取得经评估论证、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及以上职业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
育婴师国家标准报考条件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五级/初级工:
(1)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 ①工作 1 年(含)以上。
(2)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学徒期满。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四级/中级工:
(1)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五级/初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 4 年(含)以上。
(2)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 6 年(含)以上。
(3)取得技工学校本专业 ② 或相关专业 ③ 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或取得经评估论证、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及以上职业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
从小就培养孩子热爱劳动,能够主动学习洗衣服,尽管每次洗完衣服,卫生间地上到处都是水,自己身上穿的衣服也弄湿了,妈妈还是要表扬他;能够主动帮妈妈做家务,虽然经常不小心打碎东西,但孩子的出发点是好的,妈妈还要夸奖他,同时加以正确引导。
家庭育儿师的报考条件是:
1、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在本职业连续见习工作2年以上。育婴师是用现代教育观念和科学方法对0至3岁婴儿进行生活照料、护理和教育的专业人员,主要从事0至3岁婴儿照料、护理和教育工作。育儿师的工作内容是:
1、对宝宝的饮食进行辅食添加,培养婴儿良好的饮食习惯;
2、负责婴儿居室卫生清洁,婴儿被褥、卧具、餐具、玩具、家具正确进行消毒,保持婴儿生活环境整洁;
3、正确包裹婴儿,正确给婴儿穿脱衣服,更换尿布或纸尿裤,并给予皮肤清洁护理,为婴儿制造适合睡眠的环境。
节目由百克力、张杨果而夫妇联袂主持,集结了儿科、妇产科、心理、教育、营养、跨界知识大V等各领域专家,协力打造出一档硬派育儿知识脱口秀。主持界金童玉女百克力、张杨果而夫妇倾情加盟。
新增育儿假,规定在子女3周岁以内,父母每年各享受10日育儿假。
为缓解独生子女照护父母的压力,条例明确,父母年满60周岁以上的独生子女,每年有5日护理假;父母患病住院治疗的,其子女每年有累计不超过15日的护理假。
根据条例,女方在国家规定的98日产假基础上,再享受80日奖励假,总计178日,男方享受15日的陪产假。
申请孕产补助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符合《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由同一对夫妻怀孕(生育)二孩、三孩的家庭,并已按要求办理生育登记;
女方具有杭州市户籍(含驻杭现役军人);
申请补助的孕(产)妇,其怀孕(生育)子女时间在2023年1月1日(含)后。
补助标准
怀孕(生育)二孩的给予一次性补助2000元,怀孕(生育)三孩的给予一次性补助5000元。
育儿补助
申请育儿补助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符合《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由同一对夫妻共同生育二孩、三孩的家庭,并已按要求办理生育登记;
新生子女户籍首次登记在杭州市;
申请补助的子女出生时间在2023年1月1日(含)后。
补助标准
生育二孩的给予一次性补助5000元,生育三孩的给予一次性补助20000元。
子女数计数规则
子女数按照同一对夫妻共同生育(含依法收养)并存活的子女数计算;
再婚家庭子女数按照现家庭夫妻双方共同生育并存活的子女数计算;
符合政策怀孕或生育多胞胎的,孕产补助按就高原则发放一次,不叠加发放;育儿补助可按孩次顺序领取,此次生育的多胞胎子女中,超过三孩的按个数领取三孩标准育儿补助。
王果儿没有参加育儿大师,刘涛参加了。
1、育儿嫂的身体要健康。家政服务人员首先必须要有健康的身体,才能较好的照顾孩子。如果其本身身体虚弱,甚至有传染性疾病,那对孩子来说,都是非常危险的。所以,选择育儿嫂的时候必须要先查看其健康证,决不能不当一回事。
2、育儿嫂有良好的精神风貌。良好的精神风貌包括大方得体的言行,干净利索的外表,对自己的服务充满自信,热爱自己的职业,有较好的教养,礼貌待人等等方面。
3、育儿嫂要有良好的个人素质。有责任感、让人信赖,无论是她的品行还是她的职业技能。
4、有爱心,喜欢小孩子。服务人员要有一颗爱孩子的心,对待每个客户的孩子都视如己出。象对待自己的孩子一样呵护这个初为父母的家庭的每一个成员,要让他(她)们感到是自己的亲人在照顾自己。
1、本市户籍(含农村户籍)的生育妇女,无论在职或失业,参加过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个人帐户的;2、非本市户籍的从业妇女,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且在单位工作、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五险)期间生育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