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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象不同:被限制高消费的可以是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单位、还包括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等;而失信被执行人只能是被执行人本人。
【2】期限不同:限制高消费的时间是截止至被执行人的义务履行完毕;而失信被执行人的时间一般为履行义务后五年才会消除。
【3】限制内容不同:限制高消费规定被限制人不得有九项消费行为;而失信被执行人一旦被列入名单,则处处受限。
1 在中国,限制高消费通常会被列入失信名单。2 这是因为限制高消费是一种法律手段,旨在限制个人或企业的消费行为,以保障债权人的权益。如果一个人被列入失信名单,将会面临很多限制,比如无法乘坐高铁或飞机,无法办理贷款或信用卡等。3 根据相关法规,限制高消费的期限一般为6个月至2年不等,具体时间取决于债务的大小和违约的情况。如果在规定期限内清偿完毕债务,就可以被移出失信名单。因此,对于被限制高消费的人来说,遵守法律法规并及时还清债务是最好的选择。
方法一
1.打开“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https://zxgk.court.gov.cn/
2.点击“限制消费人员”一栏;
3.输入被查询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和被执行法院等信息即可查询。
方法二
1.进入“上海法院12368”微信公众号;
2.点击“沪法纵览”一栏,进入“执行威慑”;
3.点击”限高令”,填写法院、案号、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等信息即可查询。
进入失信人黑名单之后,就会被限制高消费,我觉得是一样的,但是你还了之后就可以取消限制高消费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发布了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明确人民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禁止其乘坐飞机、列车软卧出行,不得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住宿,不得购买房屋,不得旅游、度假等多达九种类型的高消费行为。同时规定,失信被执行人是公司的,被限制高消费后,禁止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财产实施规定的高消费行为。
在民事活动中,作为被执行人的有限公司和其法定代表人是独立的民事主体,有限公司以其财产范围为限,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有限公司的债务不能由其法定代表人个人承担,在法定代表人不是被执行人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无权查封其个人账户。
但是,如果作为被执行人的有限公司没有财产履行债务,同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法定代表人转移公司资金到个人账户构成抽逃注册资金,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法定代表人个人账户的钱就是有限公司的钱,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法定代表人为被执行人,从而对其个人账户采取冻结措施。
是的,根据中国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管理办法》和《限制高消费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公司的失信法人代表可能会受到限制高消费的制度。这意味着失信法人代表在名单中的企业高管可能会面临一系列限制,包括但不限于:
1. 禁止乘坐飞机、高铁等高级交通工具;
2. 禁止入住豪华酒店、高档场所;
3. 限制购买高消费品,如豪车、奢侈品等;
4. 限制高额度的银行贷款和信用卡使用。
这些限制旨在对失信行为进行约束和惩戒,促使企业法人代表履行合同义务、恢复诚信,并保护其他交易方的合法权益。失信法人代表限制高消费的具体措施可根据不同地区和政策要求而有所差异,建议查阅相关法律法规或咨询当地的相关部门了解更详细的信息。
对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的,严格执行“三限”措施,即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以及在实行在招标投标、行政审批、融资信贷等方面的联合限制。 根据最高法院规定,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9种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包括:
(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2)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3)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4)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旅游、度假;
(5)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6)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7)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1、未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内的法律义务,法院可依一方当事人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2、未在法院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内履行法律义务,法院可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3、因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一、就是赶紧还钱。只有还钱了,才能不被限制高消费。
二、如果确实没有能力偿还债务,可以把情况给申请人说清楚,取得对方的理解,把你的高消费给解除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 在限制高消费期间,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本规定第六条通知或者公告的范围内及时以通知或者公告解除限制高消费令。
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失信人员不是永久的,符合条件的可以删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七条规定,失信被执行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有关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一)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的;(三)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以上是我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谢谢。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七条失信被执行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有关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一)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的;(三)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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