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一下我的经验
一:量力而行。
经济水平决定了你购物的层次。名牌固然长脸,但打肿脸充胖子,痛的是自己。所以,合理消费,不要攀比。虽然一味追求名牌是不推荐的,但女人一定要注意,一定要有几套能穿的出门的干净整齐的服装,不要都买地摊货。
二:环保消费。
国家正在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作为公民要践行绿色低碳环保的消费理念。在购买产品时多看看产品的成分,少购买污染物含量高的产品,少用一次性塑料袋,实行光盘主义,选择绿色出行。
三:物质与精神齐头并进。
很多人在购物时一味注重满足物质需求来提高生活质量,但提高生活品质的关键点还是要看精神面貌。做一个有素养、有追求的公民,多去图书馆看看书,多购买一些书籍,多看看一些时政新闻,适当增加对发展素养的投入,每年来一场深度旅游,不断满足精神层次的追求。
四:让消费带来经济价值。
消费能带来经济价值,如何理解?当然指的就是适当购买基金,债券等理财产品,获取收益,但投资有风险,未必都能赚。不要把鸡蛋都放在一个篮子里,合理投资。
以上是我的观点,望采纳。
量入为出`适度消费要以自己的收入水平为基础,不能够超出自己的实际水平来消费`这种例子自己随便都可以举很多吧?避免盲从,理性消费不要盲目地随大流,消费自己并不需要的东西,这样会造成财产和资源的浪费``例子自己举`保护环境,绿色消费比如尽量不用塑料袋,自己带购物袋,循环使用塑料产品,不使用一次性餐盒和筷子等勤俭节约,艰苦奋斗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要坚持与发扬,自己举例`
使用电子鞭炮取代传统的火.药制作的鞭炮,践行了绿色消费的原则和对传统文化继承、创新的原则。 意义:既传承了中华民族在春节等重大节日放鞭炮驱.鬼辟.邪、增添欢乐的气氛的传统习俗,又符合时代和社会发展的要求,节能减排、保护环境,避免燃放鞭炮引发火.灾、造成一些人员伤亡。
量入为出,适度消费;避免盲从,理性消费;保护环境,绿色消费;勤俭节约,艰苦奋斗。树立合理的消费观,才能培养健康的生活态度,科学地规划生活,培养正确的金钱观、价值观意义深远。
勤俭节约,艰苦奋斗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和优良作风。这种精神可以帮助我们克服物质生活上的困难,获取新的成就。实践表明,一个没有艰苦奋斗精神作支撑的民族,难以自立自强;一个没有艰苦奋斗精神的人,难以战胜困难,成就事业。艰苦奋斗作为一种精神财富,任何时候都应该发扬光大。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遵循真实、及时、完整、有效和安全原则按规定管理消费者信息。
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全覆盖原则。数据治理应当覆盖数据的全生命周期,覆盖业务经营、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流程中的全部数据,覆盖内部数据和外部数据,覆盖监管数据,覆盖所有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
(二)匹配性原则。数据治理应当与管理模式、业务规模、风险状况等相适应,并根据情况变化进行调整。
(三)持续性原则。数据治理应当持续开展,建立长效机制。
(四)有效性原则。数据治理应当推动数据真实准确客观反映银行业金融机构实际情况,并有效应用于经营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消费者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投诉人,不符合规定的投诉不予受理也应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原则有:
(1)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指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时应该遵循的原则;
(2)国家对消费者特别保护原则,该法特别设立了“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一章,就保护措施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在我国目前市场秩序还比较混乱的情况下,国家对消费者的保护显得非常重要;
(3)消费者的保护与国家的经济文化建设协调发展的原则,即我国现阶段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考虑我国经济社会现状,基本还是立足于弥补赔偿的原则,只赔偿直接的损失,而对实际存在的精神损害赔偿、消费者的时间损失赔偿等未予以保护;
(4)国家保护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因为保护消费者权益仅凭有关国家机关的工作是难以胜任的,必须依靠全社会的力量,才能建立起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机制,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充分、最有效的保护。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1、国家保护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六条规定:“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世界社会共同的责任。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2、充分、及时、有效保护原则,具体体现在四个方面:
(1)每个消费者的权益均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未作规定的,受其它法律保护。
(2)每个消费者都享有全面的消费权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消费者的九大权利,基本上概括了消费者在社会生活不同领域、不同方面应当享有的权利。
(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不仅要求经营者对消费者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的责任,退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的责任,而且还要求经营者承担人身、财产损害赔偿责任,承担因欺诈行为造成损害的加倍赔偿责任。
(4)行政职能机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和司机关等。发现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及时立案查处。
3、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在“消费者的权利”中又明确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受尊重权等,在“经营者的义务”中也明确了经营者京戏当诚实信用的一些具体义务,在“法律责任”的规定中,更规定了经营者违反此原则的处罚措施。
4、经营者应当承担质量责任的原则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因质量缺陷而遭受损害,可向有直接合同关系或没有直接合同关系的生产商、销售商(含批发商与零售商)提出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首先要完善监管政策。按照“金融业务由持牌机构开展”的总体原则,出台相应管理办法对电商消费金融平台、分期购物平台、互联网金融平台以及其他开展消费金融业务的机构进行规范,包括准入条件、业务范围、内控制度、市场退出机制、消费者保护等。要注意不同类型机构在监管标准上的统一,避免不公平竞争。
其次要加强消费金融业务信用风险管理。引导消费金融机构以真实消费场景为支撑拓展业务,通过线上、线下等多种渠道建立消费场景,实现消费金融业务与消费场景的融合,引导资金真正流向消费领域。降低和限制无特定用途的消费贷款业务占比,平衡好业务扩张与风险控制的关系。
第三,要加强行业信息共享,避免过度授信、多头授信。将消费信贷信息纳入统一的社会征信体系,实现各类机构对消费者信息的共享,从源头上降低过度授信、多头授信的风险。
第四,要加大处罚力度,强化消费者保护。尽快建立标准化的行为监管流程,丰富并完善监管手段及工具,将产品干预等相关内容纳入行为风险监管框架。强化行为监管执法,加大对扰乱市场秩序、侵害金融消费者权益等行为的惩处力度,营造公平有序的消费金融市场环境,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1.
认定原则从宽,较为容易认定,买方是自然人即可,不限国籍,不限性别,不限年龄,不限民族、文化、地域;
2.
认定标准大众用车现实,对分歧较大的消费行为,采用确定且朴实的标准,生活消费需要、符合社会大众使用车辆的现实,把自然人作为消费者购买车辆后为工作、为经商、为学习等目的的私人用车都归为消费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