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金融机构是实施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工作主体,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和内部自律原则,构建落实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体制机制,履行保护银行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义务。
银行业金融机构主要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工作。
银行业金融机构是实施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工作主体。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和内部自律原则,构建落实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体制机制,履行保护银行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义务。
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坚持服务至上,坚持社会责任,践行向银行业消费者公开信息的义务,履行公正对待银行业消费者的责任,遵从公平交易的原则,依法维护银行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对央行来说是一项新职能、新任务、新领域,找准工作抓手,是保障工作整体、有效推进的关键。2013年人民银行工作会议以及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会议,均明确提出要探索开展金融消费权益保护评估。因此,宁波市中心支行把金融消费权益保护评估作为基层央行的一个主要管理手段,对评估工作的思路、框架与方法进行了研究与探索,并成功运用“三维五步法”对辖区金融机构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情况进行了全面、系统、科学的评估,取得了一些初步成效。
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关有两类:即行政执法机关和行业主管部门。
行政执法部门包括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技术监督部门、卫生监督管理部门、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等。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主要职责是:(1)通过对市场经营主体的监督管理,制止违法经营,防止损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发生;(2)通过对各类市场的监督管理,查处各种市场违法行为,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为消费者提供公平,安全的消费环境。
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主要职责:
1、通过对市场经营主体的监督管理,制止违法经营,防止损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发生;
2、通过对各类市场的监督管理,查处各种市场违法行为,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为消费者提供公平,安全的消费环境;
3、通过对广告的监督管理,查处虚假广告和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维护消费者的选择权和合法权益;
4、通过商标管理,查处商标假冒行为,为消费者选购优质商品创造条件;
5、通过制止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打击和查处各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6、指导消费者协会的工作。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
(一)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引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
(二)参与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
(三)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四)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
(五)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六)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鉴定,鉴定人应当告知鉴定意见;
(七)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诉讼;
(八)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各级人民政府对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责应当予以必要的经费等支持。消费者协会应当认真履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听取消费者的意见和建议,接受社会监督。依法成立的其他消费者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的规定,开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活动。
银行保险机构承担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主体责任。银行保险机构应当通过适当程序和措施,在业务经营全过程公平、公正和诚信对待消费者。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建立消费者适当性管理机制,对产品的风险进行评估并实施分级、动态管理,开展消费者风险认知、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测评,将合适的产品提供给合适的消费者。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服务是指与生活消费有关的、有偿提供的、可供潜在消费者接受的服务。它有四个方面的特征:
一是与生活消费有关,包括文化、教育、体育、美容、金融、保险、旅游、娱乐等,并且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其外延还会进一步扩大。
二是可供潜在消费者接受。接受的对象是所有有需求的消费者,任何一个消费者只要符合接受服务的条件并付出相应费用都可以获得这种服务,而不是指为特定消费者提供的特定的服务。
三是具有有偿性。消费者只有支付相应的费用才能接受服务。在现实生活中,无偿性的生活消费服务是大量存在的,如亲友之间相互提供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服务就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服务。但是,有些基于有偿服务而衍生出的无偿服务应视为该有偿服务的组成部分,如酒店主动提供的免费洗熨服务。
四是具有合法性。消费者接受的服务不能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如s.q服务等违法行为,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服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消费者的消费客体为生活消费中享有的各种权利,它是消费者利益在法律上的表现。2014年3月15日,由全国人大修订的新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正式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分总则、消费者的权利、经营者的义务、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消费者组织、争议的解决、法律责任、附则8章63条。
亮点一:保障无因退货,网购享有 “七日无理由退货”的权利
亮点二:保护个人信息,明确了受保护个人信息的法律范畴
亮点三:惩治“霸王条款”,“霸王条款”按合同违法行为处罚
亮点四:公示处罚信息,实现消费维权的社会共治
亮点五:护航预付消费,解决预收款方式消费导致的消费纠纷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指调整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最重要的主体是消费者,而保护的核心则是消费者权益。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该法保护。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该法。另外,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也应参照该法执行。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四项原则:
(1) 经营者应当依法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原则。
(2)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3)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原则。
(4)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的原则。该四项原则不仅是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指导思想,也是市场经济里的行为准则。
【法律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