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1条案例?

2024/11/7 8:59:39 作者:佚名 来源:yxlady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1条案例?

(一)保护机关

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关有两类:即行政执法机关和行业主管部门。

行政执法部门包括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技术监督部门、卫生监督管理部门、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主要职责是:

(1)通过对市场经营主体的监督管理,制止违法经营,防止损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发生。

(2)通过对各类市场的监督管理,查处各种市场违法行为,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为消费者提供公平,安全的消费环境。

(3)通过对广告的监督管理,查处虚假广告和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维护消费者的选择权和合法权益。

(4)通过商标管理,查处商标假冒行为,为消费者选购优质商品创造条件。

(5)通过制止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打击和查处各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6)指导消费者协会的工作。

(二)保护组织

1.消费者组织

即消费者保护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从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总称。消费者组织是消费者运动发展的产物,是消费者行使结社权的结果。消费者组织具有以下几个特征:它是一种社会团体, 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为宗旨, 不以营利为目的。

2.消费者协会

中国消费者协会,是中国广大消费者的组织,是一个具有半官方性质的群众性社会团体。中国消费者协会和地方各级消费协会,是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经过民政部门核准登记而设立的,因而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消费者协会的任务有两项,一是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二是保护消费者权益。我国法律规定消费者协会有七项职能,即:

(1)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

(2)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3)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

(4)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进行调查、调解。

(5)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提请鉴定部门鉴定,鉴定部门应当告知鉴定结论。

(6)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

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国际消费者组织中影响较大的有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IOCU”和欧洲消费者同盟机构“BEUC”。

权利和义务都是统一的,作为消费者更多时候是关注其权益,毕竟很多时候消费者的权益都是受到了损害的。但另一方面,也不能忽视消费者的义务。而要是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产生了争议,可以向有关机构寻求保护,比如行政执法机关、行业主管部门、当地消费者协会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