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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消费者权益应该得到保护,信息披露原则是其中重要的一项。2. 保护消费者权益需要让消费者了解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信息披露原则要求企业在销售商品或服务时,应当向消费者提供充分、真实、准确、及时的信息,包括商品或服务的质量、价格、产地、生产日期、保质期等。3. 除了信息披露原则,还有其他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措施,如消费者投诉、维权、法律保护等。同时,企业也应该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提高产品或服务的质量,保障消费者权益。
什么是隐私权?隐私权是公民(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相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隐私权有如下特点:
1、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不包括法人。
2、隐私权的客体包括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个人领域。
3、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受公共利益的限制。当隐私权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依公共利益的要求进行调整。
金融消费者的信息安全权是指金融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第三方合作机构的管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严格防控金融消费者信息泄露风险,保障金融消费者信息安全。
保障消费者信息安全不仅是法定义务,还是消费者与金融机构主合同的附随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合同约定金融机构必须妥善保管消费者个人信息,不得故意或过失泄露,否则,应承担法定的和约定的义务。
包括消保工作重大信息、产品和服务、投诉管理等相关信息,披露需充分考虑消费者需求,有利于消费者在接受产品和服务前充分了解其特点和风险,更加理智地决策。
消费者金融信息一般包括个人身份信息,财产信息,账户信息,信用信息金融交易信息及其他反映特定个人某些情况的信息。
当然包括了,无论网络还是线下版权都受法律保护。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遵循真实、及时、完整、有效和安全原则按规定管理消费者信息。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全覆盖原则。数据治理应当覆盖数据的全生命周期,覆盖业务经营、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流程中的全部数据,覆盖内部数据和外部数据,覆盖监管数据,覆盖所有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二)匹配性原则。数据治理应当与管理模式、业务规模、风险状况等相适应,并根据情况变化进行调整。(三)持续性原则。数据治理应当持续开展,建立长效机制。(四)有效性原则。数据治理应当推动数据真实准确客观反映银行业金融机构实际情况,并有效应用于经营管理。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中规定: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那么经销商就不能以租赁为由要求交纳相关费用,你与经销商之间不存在关系,而是买卖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
销售者未按照第一款规定给予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生产者之间,销售者之间,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承揽合同有不同约定的,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针对金融消费者保护
第一,要求互联网金融机构加强信息披露,产品条款要简单明了、信息透明,使金融消费者明白其中风险和收益的关系。
第二,要为金融消费者提供维权的渠道。一是侵权赔偿机制。买电器碰到假冒伪劣可以索赔,买金融产品遇到误导消费、夸大宣传、欺诈等问题也应该 可以索赔。 二是仲裁和诉讼机制。
目前我国央行和银监会都建立了金融消费者 权益保护局,它们分别与法院、行业公会组织联合组建了民间的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的仲裁和调解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五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第三十六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
第三十七条
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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