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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法的主要内容如下:
1、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章第七条规定;
2、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真实情况的知悉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
3、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的自主选择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
4、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
5、消费者的损害赔偿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
6、消费者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二条规定;
7、消费者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三条规定;
8、消费者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规定;
9、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的监督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五条规定;
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内容来看,消费者权益是核心,其他方面的规定都是为了实现或者保障消费者权益而设定的。
关于这个问题,1. 消费者有权知情:消费者有权了解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以便做出明智的消费决策。
2. 消费者有权拒绝欺诈:消费者有权拒绝虚假宣传、欺诈和误导性信息,如虚假承诺、夸大宣传等。
3. 消费者有权安全购物:消费者有权购买安全可靠的商品或服务,不受任何伤害或危险。
4. 消费者有权维护个人信息安全:消费者有权保护个人隐私,不受个人信息泄露或滥用的威胁。
5. 消费者有权维护自身利益:消费者有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如投诉、维权等。
6. 消费者有权获得赔偿:消费者有权获得赔偿,如商品或服务存在质量问题或不符合合同约定。
7. 消费者有权参与市场监督:消费者有权参与市场监督,举报不良商家或违法行为,维护公正市场秩序。
8. 消费者有权获得教育:消费者有权获得消费教育,了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提高消费者维权意识。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五十六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
(七)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经营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安全保障权。具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人身安全权,二是财产安全权。
2.知悉真情权。是消费者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3.自主选择权。是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4.公平交易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获得质量保障和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的权利。
5.依法求偿权、求教获知权、依法结社权。
6.维护尊严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7.监督批评权。我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消费者不仅是市场的主体,而且是国家社会的主人。
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1.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
2.采取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分量不足的。
3.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
4.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
5.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6.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
7.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8.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
9.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
10.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
11.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
12.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13.其他以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消费者权益保护途径
1.与经营者协商解决。
2.请求消费者协会协商解决。
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 维护消费者权益,保障消费者利益2 因为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服务时,常常会遇到诸如欺诈、质量不合格、虚假宣传等问题,而消费者权益的保障是保证公平交易、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商品和服务质量提高的必要条件。3 "消费者至上,诚信经营"、"放心消费,享受质量"、"消费维权,义不容辞"等标语都是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口号,提醒消费者自我保护并促进企业实施诚信经营。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
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
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可以说,展销会主办者的责任是一种替代责任。所谓替代责任,是基于特定关系,一方对另一方的侵权行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这种替代责任的适用必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存在侵权事实,消费者基于侵权事实要求赔偿,而不是基于债权债务关系;
2.展销会已经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已满,无法找到销售者或者租赁者,在直接行为人可以承担责任的情况下,亦不能轻易适用替代责任。
只有满足以上两个前提条件才可适用第三八条的规定。
针对老年人消费费权益的宣传内容:要让老年人识别伪劣假冒产品,不要让老年人上当,比如保健产品,老年人就容易上当,让老年人正确识别各种商标注册,等。
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根据8月27日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
第一次修正;根据10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
第二次修正之后,第49条内容调整为第55条。 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维护消费者的权益的方法是:
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2、协商不成的,由消费者协会进行调解;
3、调解不成的,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5、仲裁不成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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