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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指引
第十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涉及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事前协调和管控机制,在产品和服务的设计开发、定价管理、协议制定、审批准入、营销推介及售后管理等各个业务环节,落实有关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内部规章和监管要求,使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措施在产品和服务进入市场前得以实施。
第二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加强产品和服务信息的披露,并在产品和服务推介过程中主动向银行业消费者真实说明产品和服务的性质、收费情况、合同主要条款等内容,禁止欺诈性、误导性宣传,提高信息真实性和透明度,合理揭示产品风险,以便银行业消费者根据相关信息做出合理判断。
第二十一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积极开展员工教育和培训,帮助员工强化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理解本机构的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政策和程序,提高服务技能,丰富专业知识,提升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能力。
第二十二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积极主动开展银行业金融知识宣传教育活动,通过提升公众的金融意识和金融素质,主动预防和化解潜在矛盾.
一、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不仅对于保障个人合法权益有重要作用,而且对于改进金融机构服务质量,维护地区金融稳定都有重要意义。
(一)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是维护金融稳定的现实需要。2008年爆发的国际金融危机表明: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基础薄弱,不仅损害金融消费者的正当权益,而且伤害金融机构自身发展,危害金融稳定。金融消费者保护已经成为维护金融稳定的核心议题,世界各国都开始采取措施,切实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二)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是保障居民权利的客观要求。现实中存在侵犯金融消费者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资产安全权、隐私权的现象,比如一些机构业务人员在金融产品销售过程中隐瞒风险、夸大收益,设置不合理的贷款条件,进行捆绑销售等。这些行为损害了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需要予以重视并加以解决,将保障居民权利落到实处。
(三)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是改进金融服务的必然选择。金融机构在营销产品时,要充分考虑消费者心理,兼顾消费者利益,这样才能实现双赢,才能有利于金融机构的持续发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法律属性是经济法,属于经济法律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内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容维护全体公民消费权益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稳定,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而制定的一部法律。
1993年10月31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通过,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规定》进行第一次修正。2013年10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第2次修正。
2014年3月15日,由全国人大修订的新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简称“新消法”)正式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分总则、消费者的权利、经营者的义务、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消费者组织、争议的解决、法律责任、附则8章63条。
消费者权益法的主要内容如下:
1、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章第七条规定;
2、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真实情况的知悉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
3、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的自主选择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
4、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
5、消费者的损害赔偿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
6、消费者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二条规定;
7、消费者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三条规定;
8、消费者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规定;
9、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的监督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五条规定;
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内容来看,消费者权益是核心,其他方面的规定都是为了实现或者保障消费者权益而设定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承担违约责任的主要方式有:
(1)继续履行。
消费者有权要求其按合同继续履行,如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经营者未按照邮购方式中预收款方式的约定提供商品或服务的,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按约定提供。
但继续履行的合同以仍可以履行为前提,如合同实际上已不可能履行,消费者不能要求继续履行,而只能要求赔偿损失。
(2)采取补救措施。
在经营者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时,消费者可以要求经营者采取补救措施。
如数量不足时,要求补足数量;质量不符合时,要求修理、重做、更换。
关于这个问题,1. 消费者有权知情:消费者有权了解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以便做出明智的消费决策。
2. 消费者有权拒绝欺诈:消费者有权拒绝虚假宣传、欺诈和误导性信息,如虚假承诺、夸大宣传等。
3. 消费者有权安全购物:消费者有权购买安全可靠的商品或服务,不受任何伤害或危险。
4. 消费者有权维护个人信息安全:消费者有权保护个人隐私,不受个人信息泄露或滥用的威胁。
5. 消费者有权维护自身利益:消费者有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如投诉、维权等。
6. 消费者有权获得赔偿:消费者有权获得赔偿,如商品或服务存在质量问题或不符合合同约定。
7. 消费者有权参与市场监督:消费者有权参与市场监督,举报不良商家或违法行为,维护公正市场秩序。
8. 消费者有权获得教育:消费者有权获得消费教育,了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提高消费者维权意识。
3.15消费者权益日的正式名称是“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中国消费者协会于1987年9月被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接受为正式成员。从这一年开始,每年的3月15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及其地方各级协会也都要联合各有关部门共同举办大规模的宣传活动,运用各种方式介绍消费知识和有关法律知识,宣传消费者的权利;唤醒、提高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促进全社会都来关心、支持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范围:
一、保障金融消费者财产安全权
金融机构应当依法保障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和接受金融服务过程中的财产安全。
二、保障金融消费者知情权
金融机构应当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及时、真实、准确、全面地向金融消费者披露可能影响其决策的信息,充分提示风险,不得发布夸大产品收益、掩饰产品风险等欺诈信息,不得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
国际消费者权益日(World Consumer Rights Day) ,是每年的3月15日,由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于1983年确定,目的在于扩大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宣传,使消费者权益在世界范围内得到重视,以促进各国和地区消费者组织之间的合作与交往,在国际范围内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
2003年2月20日,赵某在本市某商场购买由A厂生产的冰箱一台,同年同月24日又购得一部B公司生产的多功能电源保护器,次日,原告在家中安装好冰箱和电源保护器。
半个月后,一日赵下班回家发现,因冰箱电路出现故障,高温下导致冰箱起火,烧毁部分家具及用品,因发现及时,幸未发生重大火灾。
为此,越向法院起诉,状告某商场、A冰箱厂和B公司,要求维护消费者权益,赔偿损失,由三个单位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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