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容整形方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2025/11/5 20:08:34 作者:佚名 来源:yxlady
美容整形方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美容整形方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一、医疗内容合同具有消费性质,医疗美容就诊者符合消费者的特征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是指为满足个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自然人。

通常的医疗服务面向的是身体上患有疾病、需要医疗介入的病人,就诊目的在于医治疾病、恢复健康,所接受的医疗服务具有较强的公益性和必要性;

而医疗美容的服务对象则是对自己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之“美化”有所需求的非病人,其目的在于改善容貌,优化感官,医疗美容服务具有较强的可选择性和自愿性。

在医疗美容服务合同中,就诊 者为满足美化外观的个人生活消费需求而接受服务,购买产品,具有较强的消费色彩。因此,医疗美容服务的就诊者符合消费者的特征。

二、医疗美容机构多具有营利性,符合经营者的身份特征。

从医疗机构的性质看,传统医学机构具有社会保障性及公益性,不属于经营者;但医疗美容机构多以营利为目的,具有经营者的身份特征。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条规定,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

医疗纠纷律师通过梳理多家医疗美容机构的工商登记信息,发现其企业类型多系属“卫生和社会工作”行业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个体工商户。一言以蔽之,无论其组织形式为何,目的都在于提供有偿医疗美容服务进而获取利润,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经营者的特征。

私人之间购买房屋适用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双倍赔付?

规定了五种情形下买房人可以要求出卖人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这五种情形是: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三) 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四)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五)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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