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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景名胜区是我国重要的自然和文化遗产资源,对于保护生态环境、促进旅游业发展、传承历史文化都具有重要意义。为了规范风景名胜区的管理和保护,国务院于2006年颁布实施了《风景名胜区条例》。这部条例从多个方面对风景名胜区的管理作出了明确规定,下面我们就来详细解读一下其中的关键要点。
根据《条例》,风景名胜区是指具有特殊的自然属性或者人文价值,依法确定用于旅游、休闲等目的的特定区域。风景名胜区可以分为国家级和地方级两种类型,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
需要注意的是,风景名胜区的范围并不仅限于自然景观,也包括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的人文景观,如古建筑群、革命遗址等。只要符合上述定义,都可以被确定为风景名胜区。
《条例》对风景名胜区的保护与管理作出了详细规定。首先,各级人民政府要制定相应的保护规划,划定核心保护区、建设控制区和缓冲区,并严格限制这些区域内的开发建设活动。
其次,风景名胜区内禁止一些会对环境造成破坏的行为,如开采矿产资源、砍伐树木、擅自修建建筑物等。同时,还要加强对游客行为的管理,禁止随意丢弃垃圾、破坏景观等行为。
此外,《条例》还规定了风景名胜区的经营管理和财政投入等方面的要求,以确保风景名胜区的可持续发展。
《条例》允许在风景名胜区内开展旅游、科研、教育等活动,但要严格控制开发强度,保护好原有的自然和人文景观。同时,还要注重公众参与和利益相关方协调,平衡好保护与开发的关系。
值得一提的是,《条例》还鼓励风景名胜区内的文化遗产保护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这有助于更好地展示和传承我国悠久的历史文化。
《条例》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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