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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景名胜区是我国重要的自然资源和文化遗产,承载着丰富的自然景观和人文历史。为了更好地保护和管理这些宝贵的资源,国务院近日印发了《风景名胜区条例(草案)》,这是我国首次出台专门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法规。这份条例草案对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建设、利用等方面作出了全面的规定,对于加强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草案首先对风景名胜区的概念作出了明确定义。根据条例,风景名胜区是指具有特殊的自然属性和人文价值,经依法批准确定的特定区域。这个定义突出了风景名胜区的自然和人文双重属性,为后续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奠定了基础。
同时,条例还对风景名胜区进行了分类,分为国家级、省级和县级三个等级。不同等级的风景名胜区在保护力度、管理要求等方面会有所区别,有利于更精准地实施分类管理。
条例草案对风景名胜区的规划管理作出了详细规定。要求各级人民政府编制相应的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明确风景名胜区的保护目标、功能定位、建设标准等,为后续的建设和利用提供依据。同时,还要求在规划编制过程中广泛听取公众意见,体现社会公众的诉求。
此外,条例还提出要建立健全监测预警和绩效评估机制,定期评估风景名胜区的保护成效,及时发现并解决存在的问题,确保风景名胜区的可持续发展。
条例草案对风景名胜区的保护措施作出了明确规定。一方面,要求严格控制开发建设活动,禁止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破坏性开发;另一方面,要求加强对自然资源和文化遗产的保护,维护风景名胜区的原真性和完整性。
同时,条例还提出要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对因保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给予适当补偿,充分调动各方主体的保护积极性。此外,还要求加强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的监管和处罚,切实维护风景名胜区的生态环境。
条例草案还对风景名胜区的合理利用作出了规定。一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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