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促进长沙市旅游市场全面发展,鼓励各地旅行社积极组织游客来我市旅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五条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现代旅游业发展建设旅游强市的决定》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对象为各地旅行社,自驾游协会有组织的自驾游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游客是指各类合法的旅行社通过组织外地游客团队来长沙旅游,本地游客在长旅游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奖励资金从长沙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列支,实行事后奖励。
第五条 本办法的奖励审核,是指在旅行社申报的核算周期内,比对测算点的接待情况进行审核,依据审核结果拨付奖励资金。
第六条 本办法的核算周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二章 测算点申报
第七条 实行公开申报原则。申报时间分两个时段,第一个时段为当年的12月1日—12月31日,第二个时段为次年的6月1日是—6月30日。
第八条 申报范围为长沙市旅游服务单位中的国家等级景区(点),特色旅游点(含文化旅游点、娱乐旅游点、休闲旅游点、体育旅游点、乡村旅游区点、工业旅游示范点和特色旅游街区等),旅游接待饭店,“长沙记忆”品牌购物点和旅游特色餐饮接待点等。
第九条 申报条件:国家等级景区(点)为正式授牌的国家2A级以上等级景区;特色旅游点、旅游接待饭店、“长沙记忆”品牌购物点和旅游特色餐饮接待点为市旅游局确认的并正式授牌的单位、宾馆饭店、旅游商品购物点和旅游餐饮接待场所。同时测算点须具备与旅行社方便结算的条件和方式。
第十条 申报程序
1、列入公开申报范围的旅游企业填写申报表,向长沙市旅游局进行申报。
2、提供工商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和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证照复印件;
3、市旅游局进行资格审核;
4、审核合格后,市旅游局颁发“长沙市地接奖励接待测算点”标牌和“×××旅游地接测算点确认章”。
第十一条 对测算点实行动态管理,每年适时公布两批,对违规操作的测算点一经发现,取消测算点资格。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十二条 “长沙记忆”品牌购物点和旅游接待饭店为2元/人次,特色旅游点、景区测算点和旅游特色餐饮接待点为1元/人次,最高不超过10元/人次。
第十三条 以上各奖项,旅行团队须游览我市1个(含)以上景区(或长沙记忆)测算点。
第四章 奖励申报
第十四条 申报方式为在线申报,申请奖励的旅行社必须统一登陆长沙市旅游局的旅游地接信息系统进行数据和材料的报送。
第十五条 奖励申报程序:
1、在线注册。申报旅行社在长沙旅游地接信息系统申请专门帐号,并扫描上传工商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和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证照复印件。
2、信息录入。团队出发前,旅行社登录长沙旅游地接信息系统,填写《长沙市外地团队来长旅游电子行程单》及《游客个人信息表》。
3、数据确认。行程结束后,旅行社再次登录长沙旅游地接信息系统,将加盖了各测算点公章的行程单扫描上传,核实行程单中的实际成行人数,进行数据确认。
第五章 审核结算
第十六条 实行分级审核。一是测算点进行一级审核确认,各测算点在地接信息系统中确认旅行社实际人数。二是市旅游局根据加盖“长沙市地接奖励测算点确认章”的旅行社《长沙市外地团队来长旅游电子行程单》和与测算点的电子确认凭证,进行数据的终审。
第十七条 实行半年结算,通过长沙市旅游地接信息系统,每年7月对上半年的情况进行汇总结算,兑现上半年奖励资金。次年1月,对下半年的情况进行汇总结算,兑现下半年奖励资金。
第十八条 实行实物比对抽查,市旅游局派员不定期对申报旅行社及测算点的情况进行抽查核实。
第六章 奖罚措施
第十九条 测算点和旅行社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
1、核算周期内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
2、核算周期内发生重大服务质量投诉,对游客造成严重人身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或在社会造成恶劣影响,并经查实负有主要责任的;
3、不按要求报送奖励审核材料;
4、在审核过程中故意弄虚作假、隐瞒情况或提供虚假情况,套取旅游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全额收回专项资金,并取消下一年度的申请资格。
第二十条 奖励结果公示。奖励情况将在长沙市旅游网上公示7天。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相关企业和社会各界,可在公示期内向我局书面申诉或者举报。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旅行社要安排专人,负责地接情况汇总及具体工作落实,按照相关规定整理好地接团队档案,接受市旅游局的核查。
第二十二条 接待测算点要安排专人,负责地接情况汇总及具体工作落实;全面清点旅行社地接的游客人数,并在旅行社行程单上加盖“长沙市地接奖励测算点确认章”;核实旅游团队行程单,建立本测算点旅游团队游客接待台帐;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长沙市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