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虚拟性
数字经济中的电子商务、数字交付服务等提供的服务产品均以数字化的形态存在,并不象工业产品一样必定会有实物产品相对应。如,电子商务网站的电子虚拟货币,以及因特网内容提供商(ICP,Internet Content Provider)为客户提供的流媒体(Streaming Media)、空间服务等,均是以数字形式存在的虚拟商品。因此,与非数字产品相比较,数字产品可以较少考虑产品的批发、零售及运输渠道问题。
2.高附加性
数字产品的主要投入为知识(技术),知识成本目前是无法准确核算的,而且技术的壁垒造成了供求双方的信息不对称,进而完全冲破了传统经济学中的线性供求关系,因此数字产品的定价并不遵循传统经济学的市场定价策略。从传统经济学的视角来考查,数字经济具有很高的价值附加性,并且数字经济这一附加价值量与其投入技术的尖端程度成正比,即越是高科技产品,其附加价值越高,成本回收期则愈短。
3.高渗透性
从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开始,信息与通信技术迅速向三次产业渗透,特别是第二产业与第三产业,数字经济已经深刻地影响到这些产业的经营与发展模式,同时,数字经济的高度渗透也使得三次产业之间的界限逐渐模糊,这在发达国家的表现尤为突出。
4.价值增值性
数字经济中的互联网领域一直被梅特卡夫法则(Met-calfe Law)所支配—网络的价值等于其节点数的平方。因此,网络的价值会随着与其联接结点(计算机)数目的增加而快速增值。对一个的网站而言,点击率便是“结点数目”的具体体现,同时也是衡量网站价值的主要指标。
5.边际成本递减
与传统经济产品生产边际成本递增所不同的是,数字产品具有边际成本递减的特点,即每生产一单位的产品,其生产所费成本逐步减少。如,软件行业在研发阶段一次性投入研发成本,此后每生产一份软件产品,只不过是研发结果的简单拷贝,因此数字技术的虚拟性及可复制特性的决定了数字经济的边际成本递减规律。
6.外部经济性
数字经济的外部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部分数字产品在使用时自身存在外部经济性特点。如,为了吸引用户访问,所有的因特网内容提供商在提供收费服务的同时,均提供额外的免费数字服务;二是部分数字产品的使用者越多,则每个用户从使用该产品中得到的效用就越大。如,对于电子商务网站而言,使用者越多,商家与顾客的选择余地就越大,在实际交易中双方就更容易实现整体效用的最大化。